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福东、谢清洁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6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谢清洁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第D33幢1单元,104号房,建筑面积:588.2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75063,丘(地)号:7-1/424-10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王晓玫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