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晓东、郭丽新、李国辉、张继阳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2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将被执行人杨晓东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郭丽新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李国辉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