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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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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晓东、郭丽新、李国辉、张继阳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2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将被执行人杨晓东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郭丽新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李国辉位于榆树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