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晓东、郭丽新、李国辉、张继阳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2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将被执行人杨晓东所有的位于榆树市华昌区89幢,房号:221,建筑面积:78.90㎡,丘(地)号:0101-18/89-221,吉榆房权证华昌区字第**0102354号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郭丽新所有的位于榆树市丁香园宾馆底商,建筑面积:1289.84㎡,吉榆房权证正阳区字第201319132号,丘地号:0204-17-75-1的房屋。查封将被执行人李国辉所有的位于榆树市丁香园宾馆底商,建筑面积:935.54㎡,吉榆房权证正阳区字第201319131号,丘地号:0204-17-75-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