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才、李春梅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514、57515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才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卫光路听涛雅居6#,房号:102,建筑面积:19.38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0976**,丘地号:4-101/11-31-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于韵实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