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刘淼。被执行人于春富。被执行人隋忠艳。被执行人孔祥连,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第二中学职工,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公安委水利小区**5-403。被执行人于淑艳,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赵家堡组。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春富、隋忠艳、孔祥连、于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春富、隋忠艳应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34.50元,被执行人孔祥连、于淑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孔祥连工资22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