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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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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李晓炜。被执行人孙林。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孙林返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