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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奇清、赵长华、赵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行字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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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5726807-2。法定代表人郑景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莉晨,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奇清,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长华,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力萍,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奇清、赵长华、赵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武民初字第1066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王奇清、赵长华的银行存款共计62531.74元。现查明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处置被执行人王奇清、赵长华所有的房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坤明审判员:王珂代理审判员:祝金妹

书记员:左智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