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现美被执行人刘远志
申请执行人刘现美与被执行人刘远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邹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丙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