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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现美与刘远志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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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现美被执行人刘远志

申请执行人刘现美与被执行人刘远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邹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丙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