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责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安丙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向东,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西伟,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西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西伟在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