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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郑市支行与安丙强、安向东、安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1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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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责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安丙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向东,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西伟,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西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西伟在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