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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成伟等人一案执行案裁定书(1)

(2014)界执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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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成伟,男。被执行人金庆杨,男。被执行人刘霞,女。被执行人吕成文,男。被执行人王素玲,女。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成伟、金庆杨、刘霞、吕成文、王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界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成伟、金庆杨、刘霞、吕成文、王素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成伟、金庆杨、刘霞、吕成文、王素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6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学华

书记员:吕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