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柯支行。负责人叶卫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集体,职员。被执行人吕东辉,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丽雅,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柯支行与被告吕东辉、吕丽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同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新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东辉偿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人民币65000及利息;被执行人吕丽雅对被执行人吕东辉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东辉、吕丽雅目前暂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厦门市农商行同安支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对以上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表示无异议。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同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友江审判员:许志坚审判员:许书武
书记员:黄惠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