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责人季红卫,职务行长。被告仲其红,女,汉族,1966年04月10日生。被执行人周士明,男,汉族,1966年03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淮波,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仲其红、周士明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七九大院23幢502室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正在对该房屋委托评估,本案需等待房屋拍卖款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王勇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