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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崔玉浩与翟广荣、翟战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8)长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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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玉浩。被执行人翟广荣。被执行人翟战胜。

本院在执行崔玉浩申请执行翟广荣、翟战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长经初字第20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