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玉浩。被执行人翟广荣。被执行人翟战胜。
本院在执行崔玉浩申请执行翟广荣、翟战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长经初字第20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崔玉浩。被执行人翟广荣。被执行人翟战胜。
本院在执行崔玉浩申请执行翟广荣、翟战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长经初字第20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