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洪运。被执行人牛立民。
严洪运申请执行(2009)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立民偿还借款734000元,支付违约金34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立民支付欠款722000元,尚欠46200元及利息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登记在牛立民名下,座落在长垣县樊相镇聂店村的房产权两处,证件号为长房登字第**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处房产权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学省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