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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严洪运与牛立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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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洪运。被执行人牛立民。

严洪运申请执行(2009)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立民偿还借款734000元,支付违约金34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立民支付欠款722000元,尚欠46200元及利息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登记在牛立民名下,座落在长垣县樊相镇聂店村的房产权两处,证件号为长房登字第**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处房产权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学省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