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景新。被执行人董启森。被执行人董立新。被执行人胡彩霞。
本院在执行蔡景新诉董启森、董立新、胡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景新于2013年元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景新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新民三终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