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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景新与董启森、董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长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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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景新。被执行人董启森。被执行人董立新。被执行人胡彩霞。

本院在执行蔡景新诉董启森、董立新、胡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景新于2013年元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景新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新民三终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