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永红,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永余,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永红、赵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