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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有、赵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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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有,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永余,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有、赵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