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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德标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都法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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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寿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华能。被执行人韦德标。被执行人韦德景。被执行人梁艳柳。

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德标、韦德景、梁艳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韦德标、韦德景、梁艳柳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控制后,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执行得款19070元,扣除诉讼费595元,执行费350元,余下181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118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都法执字第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宝国代理审判员:银宗文代理审判员:莫胜同

书记员:唐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