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新兴街**,机构代码:20107157一7。法定代表人韦寿标,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江红,女,1980年2月9日生,壮族,粮农,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仁德村大塘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0********。被执行人巫晖,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仁德村大塘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9********。被执行人巫友庆,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粮农,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仁德村大塘队**民身份号码:4527301983********。
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江红、巫晖、巫友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梁江红、巫晖、巫友庆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655元。权利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都法执字第104号。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11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50元已收取,余下的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案剩余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都法执字第10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琳代理审判员:莫胜同代理审判员:银宗文
书记员:唐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