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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安阳县信用社与徐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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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安阳县信用社。被执行人徐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某安阳县信用社诉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安文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