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商都银行。被执行人韩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某商都银行诉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审结,该案(2014)安文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韩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