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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光金、梁茂忠、刘守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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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光金。被执行人梁茂忠。被执行人刘守玲。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光金、梁茂忠、刘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4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戚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