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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天津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一中执异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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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5-601。法定代表人赵秀萍,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1602-X。法定代表人刘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运通小区1-201。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号楼房产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依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3)一中执字第67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一中执裁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天津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另查,2005年10月8日,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萍,以个人名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号楼73套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现上述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萍虽然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现该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撤回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号楼房产的拍卖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天津市金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铭审判员:华勇审判员:李建成

书记员:王海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