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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溧执异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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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乌山(组织机构代码73888955-5)。法定代表人顾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华、黄裕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南京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739478-1)。负责人邬思翔,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辉、张天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对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召开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称,《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忽略了评估标的未来的提升和发展空间,低于其应有价值,评估方法不妥,程序适用不当,故申请重新评估。

本院查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审查同意,于2013年7月22日委托了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驿府街1-11幢房地产进行评估。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实地勘察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考虑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了“成本法”[计算公式为房地产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房屋现值(即建筑物重置价值*成新率),其中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税费+利息+土地增值收益)*(1+区位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值综合考虑估价建筑物的用途、功能、结构等因素确定]进行估价,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该房地产在估价时点2013年8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863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评估公司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和被执行人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异议人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卞卫明审判员:陈庆生代理审判员:朱波

书记员:朱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