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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李怀宏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异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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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李怀宏,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培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负责人姜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森,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法定代表人周俊杰,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331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怀宏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北京×**(M63号)房产及×××(M84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停止对上述房产、土地的执行。审查过程中,李怀宏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李怀宏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怀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楠代理审判员:刘静代理审判员:侯成成

书记员:吴雪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