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刘邦华,该厂经理。
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德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至今未履行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的应收款3100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云西化工总厂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宏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