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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宇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笫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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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标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宇泉,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湔氐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宇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宇泉的银行存款共计53278.26元。二、提取被执行人王宇泉的收入共计53278.26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宇泉价值53278.26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