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标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宇泉,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湔氐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宇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宇泉的银行存款共计53278.26元。二、提取被执行人王宇泉的收入共计53278.26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宇泉价值53278.26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