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钟标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兴菊,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菊的银行存款25585.17元(含执行费28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陈兴菊的收入25585.17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兴菊价值25585.17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曾虹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