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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严忠福申请执行叶良贵、绵竹市华瑞机械有限公司、唐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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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忠福,男,住什邡市方亭永宁街。被执行人:叶良贵,男,住绵竹市广济镇。被执行人:绵竹市华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广济镇。法定代表人:叶良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兴龙,男,住绵竹市广济镇。委托代理人:胡培,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什邡执字第6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兴龙所有的相关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唐兴龙已按与申请执行人严忠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唐兴龙所有的牌号为川F799**号天籁汽车、川F738**号桑塔纳汽车、川FT59**号骊威汽车、川FS94**号江铃汽车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唐兴龙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竹国用(2009)第1961号、竹国用(2012)第547号、竹国用(2012)第3127号、竹国用(2012)第3247号土地使用权的冻结。三、解除对唐兴龙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滨河路安国桥南侧盛世华章19栋3单元1层住宅权证号为:0029806号、附1层207号地下车位权证号为:0032668号、附1层87号地下车位权证号为:0032382号;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安顺路安康豪苑******商业房45.99平方米,权证号为:00183**房屋产权的冻结。四、解除对唐兴龙在绵竹华兴酒业有限公司的3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朝清

书记员:张俊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