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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张建民、张克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鱼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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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祥前,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张克信。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张建民、张克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平

书记员:骆怀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