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祥前,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张克信。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张建民、张克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平
书记员:骆怀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