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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发区支行与张伟东、杜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鱼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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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张伟东。被执行人杜永华。被执行人董洪春。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发区支行与张伟东、杜永华、董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许新波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