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曲阜市新世纪五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