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承杰。被执行人鱼台县勤轩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闫承杰、鱼台县勤轩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