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世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北队××号。被执行人:肖世伦,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队××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华茵××室。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国民、肖世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民、肖世伦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执行款185200元,执行费2678元,诉讼费4966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194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世伦银行存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六十四元整(小写¥1945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助理审判员:王维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