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詹如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珍,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路××单元××号。被执行人:金伟,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路××单元××号。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珍、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凤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珍偿还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8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9.3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从2009年4月3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12.09计算至本息付清);金伟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刘珍、金伟负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审判员:刘世毅审判员:王维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