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岭支行,住所地长岭县宾馆综合楼**四门。组织机构代码79113087-1。负责人高来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博涵,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岭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书田,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社区,身份证号码2223231945********。被执行人高显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社区,身份证号码2207226********。被执行人宋艳,女,系高显东之妻。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岭支行与被告刘书田、高显东、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书田、高显东、宋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岭支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才审判员:吴明海审判员:陈传江
书记员:刘昌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