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民执字第3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被执行人邢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审判员:张丽艳审判员:陈传江

书记员:于昊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