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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陈华娘与被执行人吴丽华、陈志成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永执行字第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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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华娘,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丽华,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永执行字第14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军审判员:范佳春审判员:陈炳煌

书记员:翁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