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华娘,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丽华,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永执行字第14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军审判员:范佳春审判员:陈炳煌
书记员:翁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