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正忠。被执行人万一川。
周正忠与万一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一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其为吴德猛担保向周正忠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51元。判决生效并至期后,义务人万一川未主动履,权利人周正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一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邱永军执行员房春生执行员王德勇
书记员:李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