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丽华。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人权。被执行人胡北京。被执行人刘健斐。
申请执行人蔡丽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刘人权、胡北京、刘健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丽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告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蔡丽华借款本金23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北京、刘健斐、刘人权共同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刘人权、胡北京、刘健斐的银行存款、房产等相关信息予以查询,均未发现有相关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建斐的房产处置权移交给松阳县人民法院处置,等待执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蔡丽华申请(2014)丽遂执民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丽遂执民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卓君审判员:毛哲民审判员:孟志勇
书记员:吴溢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