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赵志新(曾用名赵智新),阜平县环保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志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阜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志新在你行工资账号62×××16的存款501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俊林执行员王惠生执行员张玉堂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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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赵志新(曾用名赵智新),阜平县环保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志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阜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志新在你行工资账号62×××16的存款501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俊林执行员王惠生执行员张玉堂
书记员:田晓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