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学灵。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桂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041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