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2013)深福法执字第58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超。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全纠纷一案,现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12-6829、6833-6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703.36元及利息142.57元、担保服务费835.25元、偿还客户服务费835.25元,受理费67.2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存款8583.66元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