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勇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全纠纷一案,现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12-6829、6833-6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565.37元及利息58.66元、担保服务费605.385元、偿还客户服务费605.385元,受理费42.8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勇奇名下的存款3877.99元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