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法定代表人姚成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曹丿镇曹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黄海街** 法定代表人葛玉喜,该公司董事长。
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财产,但因另案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于本院查封,本院暂不便处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加志审判员:路森审判员:王益华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