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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德军与程青果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稷执字第201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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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德军与被执行人程青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稷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杨德军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稷山县人民法院(2013)稷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薛艺霞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闫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