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德军与被执行人程青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稷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杨德军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稷山县人民法院(2013)稷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薛艺霞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闫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