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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章卫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2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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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卫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敏,教师。

申请执行人章卫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铜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23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30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现被执行人下路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铜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魏执行员蔺珂执行员史良

书记员:李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