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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兆鹏、黄金堂与孔德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齐法执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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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兆鹏,男,汉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黄金堂,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德亮,男,汉族,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鹏、黄金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德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齐赵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丽明

书记员:孟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