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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柯晓娥、张勇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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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柯晓娥,女,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晓娥、张勇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晓娥、张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338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