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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敏、郭宗旭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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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敏,女,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宗旭,男,2009年3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史敏,系申请执行人郭宗旭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敏、郭宗旭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敏、郭宗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9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989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史敏、郭宗旭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